今天要來寫的是有關「動保法」當中 跟飼主相關的一些條文
關於法律 大部分的人 包含我 幾乎要遇上的時候才會去找法條法源 
甚至有時候自己已經觸法還不知

這些年來因為養了狗 開始對動保法比較有在關心
加上最近聽的風城物語講座 和在一切討論區看到的亂象 就來寫這篇硬梆梆的文囉

台灣的動保法 在1998年制訂
(其實離現在也才13年而已 很多人家裡的寵物甚至都比這法律還早出生)
平均每1-2年就會修法 像今年最重要的修改部分 就是關於補獸鋏的禁令
在正式講到條文之前 有個觀念我想先說
即使動保法的立意在於尊重、保護動物 但畢竟法律規範的主體 是

有些條文也許有所矛盾 有些條文根本就是在縱容人 
但不能因為這些不合理的地方就否定掉動保法的必要

我們還在努力改變的時代裡 想要為寵物爭取更多的權利 請一起來關心
像動保法的修訂 我們不可能參與修法 
但我們可以一起連署 像虐待動物的事件 我們可以幫忙蒐證救援

最基本的 我們先對自己的寵物不離不棄 
遵從法律規定的 先從自己做起 進而改變身邊的人 這些 
都是我們能夠做的 所以 先來認識動保法唄



動保法全部條文 可從全國法規資料這邊查詢
第3條 說明了受動保法保障的有哪些對象 
不在動保法管轄內的 有類似的法 是野生動物保育法 

第5條 飼主對於其管領之動物,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提供適當之食物、飲水及充足之活動空間。
二、注意其生活環境之安全、遮蔽、通風、光照、溫度及清潔。
三、提供法定動物傳染病之必要防治。
四、避免其遭受惡意或無故之騷擾、虐待或傷害。
五、提供其他妥善之照顧。
飼主飼養之動物,除得送交動物收容處所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
之場所收容處理外,不得棄養。
這條 最後那段 讓人覺得很火大 就跟日本的寵物回收車一樣 可是目前就是這樣

第6條 任何人不得惡意或無故騷擾、虐待或傷害動物。
第7條 飼主應防止其所飼養動物無故侵害他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

這兩條 一個是在防止別人來傷害我們的寵物 但同時 
飼主也有責任不能讓自己的寵物侵害到他人
所以 不上牽繩 造成了別人車禍 或是咬傷人呀狗呀
在靠夭說車主冷血 要幫小狗討公道前 飼主已經是違反動保法在先了 像這個
例子

第11條 飼主對於受傷或罹病之動物,應給與必要之醫療。
動物之醫療及手術,應基於動物健康或管理上需要,由獸醫師施行。
但因緊急狀況或基於科學應用之目的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情形者,不在此限。

生病看醫生 這可不是我家的事不用別人管 飼主沒有讓寵物接受必要的醫療 也是違法的

第14-2 條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任何人不得製造、販賣、陳列或輸出入獸鋏。
這條是今年6月修訂的 獸鋏之前在五金行就能買到 但現在不行囉
也許很多人會覺得補獸鋏跟自家寵物沒啥關係 可是在外頭的流浪狗 卻可能因為獸鋏受傷
所以今年修了這條後 希望可以讓3腳狗狗變少



第19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指定公告應辦理登記之寵物。前項寵物之出生、取得、轉讓、
遺失及死亡,
飼主應向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或其委託之民間機構、團體辦理登記;
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應給與登記寵物身分標識,並得植入晶片。
前項寵物之登記程序、期限、絕育獎勵與其他應遵行事項及標識管理辦法,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植晶片不是種選擇 而是必要 不植晶片的罰則由3000-15000/每隻
假設我家3P沒有晶片 最少就要罰9000 而且累加無上限 10P就要罰3萬
重點是 罰錢事小 當真的不幸的走失了狗狗被捉到收容所去 
依規定沒有晶片的是12天後安樂 
晶片 可以讓他多一個機會生存 也多一個機會回家

第20條 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由七歲以上之人伴同。
具攻擊性之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由成年人伴同,並採取適當防護措施。
前項具攻擊性之寵物及其所該採取之防護措施,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第21條 應辦理登記之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無人伴同時,
任何人均可協助保護送交動物收容處所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
前項寵物有身分標識者,應儘速通知飼主認領;經通知逾十二日未認領或無身分標識者,
依第十二條及第十三條規定處理。第一項之寵物有傳染病或其他緊急狀況者,
得逕以人道方式宰殺之。
飼主送交動物收容處所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指定場所之寵物,準用前二項規定辦理。
 


這兩條 讓我想起之前的小柴事件 很多主人說 只是讓狗自己去上廁所 沒想到就沒回家了
這種放狗自己出來逛大街的行為 是違法的 而且很危險 任何人都可以把這狗送去收容所
而收容所的狗 12天後就會被逕以人道方式宰殺之 
所以 不想養了 送去收容所 跟直接殺了他沒兩樣




第25-1條 違反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未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許可,
擅自經營第二十二條特定寵物之繁殖場、買賣或寄養業者,
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並限期令其改善;
屆期不改善者,應令其停止營業;拒不停止營業者,按次處罰之。
 


不論是網路或生活中 販賣犬貓是需要許可證的
所以打著「認養」的名義 但收啥奶粉錢 認養費 這些都是「販賣」
前陣子的秋田事件 明明是有執照 卻要把販賣偽裝成認養 
動機的差異並不能改變行為的本質

而自家繁殖那種更別說了 先是無照賣狗違反了動保法 還要講成認養 真是太賤呸了
更多的認養販賣 請看堂主阿娘這篇合法, 非法, 如何判斷?

第27-1條 散布、播送或販賣違反第六條、第十條或第十二條第一項之文字、圖畫、
聲音、影像、
電磁紀錄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賞、聽聞者,
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但為供學術研究或公益用途者,不在此限。
 


現在很多人有病 虐待動物後還拍影片拍照上傳網路 然後就很多人會轉貼來轉貼去
但這是違法的 就算本意是好的可是這的確是散布了虐待的部分
所以如果A虐待動物(沒有重傷死亡的) B拍影片上傳

A違反了動保法第6條 罰1萬5-7萬5 B則適用第27-1條 罰則看起來更重



所以呀 從這些法條我們可以看到飼主最基本的責任
1. 善待照顧寵物 生病了要帶去看醫生 不棄養 不搞自家繁殖來賣
(就算不賣也不鼓勵自家繁殖)
2. 植晶片+外出有人陪同+採必要防護措施(個人解讀為上牽繩)

3. 不虐待 也不協助虐待動物之相關文字圖片影像等資料的散播

除此之外 如果發現了虐待動物的時候 我們還能夠這麼做
1. 打110報警 電話報警可避免吃案情形
2. 蒐證:錄音、錄影、拍照(若有傷口 請拍特寫)
3. 協助動物就醫 事後並請醫院開立診斷證明書或死亡證明書
4. 勇敢出面作證 人證是相當重要的部分 沒有人證 案子要成立會很困難
5. 若動物有受虐重傷或死亡 要以刑事案件處理 請警察開三聯單 
 若警察不知道這屬於刑事案件 請教他  在警局的報案系統→刑法→其他→違反動保法
6. 因為動保法屬於行政法 所以除了警局報案外 還要向主管機關的動保員提出檢舉
7. 將蒐證資料以掛號方式寄給動保員 並後續追蹤

最後 
因為目前動保法還是能讓人去棄養而不受罰 所以 在動用到法律之前 
要先幫這些狗狗想 
是不是能有別的方式來改善 ex. 關心勸說
否則 就會像前陣子高雄豪宅門口黃金事件 最後狗就直接被丟去收容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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